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3

案號

KSDV-114-司促-2449-20250303-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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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49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蔡長林律師 許景棠律師 債 務 人 陳林來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5,132元 自111年1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002 756元 自111年1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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