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4

案號

KSDV-114-司促-2454-20250314-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5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顏永斌 債 務 人 吳柏璋即順齊企業社(原名:順齊餐酒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柒萬柒仟玖佰參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利 率 (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 1 377,939元 1.72% 自113年9月29日起至114年2月3日止 自113年10月30日起至114年2月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72計算。 自114年2月4日起至114年4月2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72計算。 自114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544計算。 2.72% 自114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