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7
案號
KSDV-114-司促-2535-202502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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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35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張紫妤(原名:張馨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仟參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