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7
案號
KSDV-114-司促-2561-202502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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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56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清祿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李清祿戶籍址設於三民戶政事務所,此有 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結果在卷可稽,其住居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依上開法條規定,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