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8

案號

KSDV-114-司促-2623-2025021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23號 債 權 人 賴忠煇 債 權 人 楊茗宇 上 二 人 徐舜卿 之代 理 人 債 務 人 林貴美 李尚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一)壹佰伍拾萬元(二 )柒拾萬元,及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一點三三計算之利息,及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上開金額加計千分之二遲延違約金,及上開金額百分之五十計算逾期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