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8

案號

KSDV-114-司促-2627-2025021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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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27號 債 權 人 謝爵安即丸民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河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撤回票號0000000之聲請,並重新釋明請求金額(憑票請 付之人非台端)。 二、補正丸民號113年8月19日至113年9月22間之商業登記抄本及 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攔勿省略)(如此期間之負責人非謝爵安,請撤回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聲請,「獨資」商號雖經登記,然於法律上並無獨立人格,其行為仍應歸屬於其負責人)。 三、債務人河邊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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