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5

案號

KSDV-114-司促-3008-20250305-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0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王順盈 債 務 人 王雅珍 謝芷寧 謝志成 謝志豪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明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台幣參拾肆萬玖仟玖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349,987元 113年10月14日起至114年4月13日止 2.685% 自113年11月15日起至114年4月13日,按年息0.268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4年4月14日起至114年5月13日止,按年息0.3685%計算之違約金 114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737計算之違約金 114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68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