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5

案號

KSDV-114-司促-3118-2025022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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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1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洪清梅 蘇俊吉 一、(一)債務人洪清梅、蘇俊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萬 壹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二)債務人洪清梅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玖仟捌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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