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6

案號

KSDV-114-司促-3180-2025022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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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8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余秀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零玖佰伍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一)緣相對人余秀芝於民國99年10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 27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99年10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11月08日止,本信用貸款利息以年利率0%計收,但每期需收取手續費用,(6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每期手續費為實際核准之貸款金額x 0.70%,自撥款日起分60期計收。)應付償還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本金依借款人於申請書上勾選之期數,按月加計手續費用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金餘額及相關費用。期間如未依約攤還金額時,自繳款日之翌日須加計每期新臺幣1,000元整之違約金,並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310,956元,及其中新臺幣214,566元自民國100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310,956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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