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6
案號
KSDV-114-司促-3186-2025022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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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8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李溏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四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二) 債務人李金軒前於民國94年12月21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借款利息於每月29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民國95年4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5%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