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6
案號
KSDV-114-司促-3280-2025022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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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8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林婉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貳仟零柒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001 3,436元 113年3月5日 13.71 002 5,133元 113年3月5日 13.97 003 24,177元 113年3月5日 14.12 004 11,799元 113年3月5日 14.25 005 1,266元 113年3月5日 14.37 006 2,228元 113年3月5日 14.5 007 100元 113年3月5日 14.51 008 11,161元 113年3月5日 14.71 009 39,880元 113年3月5日 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