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0

案號

KSDV-114-司促-3315-20250320-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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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15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蔡長林律師 許景棠律師 債 務 人 李甘金葉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玖仟伍佰柒拾肆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伍仟肆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 001 2,376元 111年1月1日 每逾期1個月(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按左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002 2,376元 111年1月1日 每逾期1個月(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按左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003 2,376元 111年1月1日 每逾期1個月(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按左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004 2,376元 111年1月1日 每逾期1個月(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按左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005 2,376元 110年12月1日 每逾期1個月(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按左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006 2,376元 111年1月1日 每逾期1個月(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按左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007 2,376元 111年2月1日 每逾期1個月(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按左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008 2,376元 111年3月1日 每逾期1個月(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按左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009 2,376元 111年4月1日 每逾期1個月(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按左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010 2,376元 111年5月1日 每逾期1個月(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按左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011 2,376元 111年6月1日 每逾期1個月(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按左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012 2,376元 111年7月1日 每逾期1個月(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按左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013 2,376元 111年8月1日 每逾期1個月(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按左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014 2,376元 111年9月1日 每逾期1個月(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按左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015 2,376元 111年10月1日 每逾期1個月(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按左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016 2,376元 111年11月1日 每逾期1個月(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按左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017 2,376元 111年12月1日 每逾期1個月(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按左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018 2,376元 112年1月1日 每逾期1個月(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按左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019 2,970元 112年2月1日 每逾期1個月(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按左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020 2,970元 112年3月1日 每逾期1個月(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按左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021 2,970元 112年4月1日 每逾期1個月(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按左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022 2,970元 112年5月1日 每逾期1個月(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按左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023 2,970元 112年6月1日 每逾期1個月(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按左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024 2,970元 112年7月1日 每逾期1個月(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按左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025 2,970元 112年8月1日 每逾期1個月(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按左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026 2,970元 112年9月1日 每逾期1個月(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按左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027 2,970元 112年10月1日 每逾期1個月(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按左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028 2,970元 112年11月1日 每逾期1個月(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按左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029 2,970元 112年12月1日 每逾期1個月(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按左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030 2,970元 113年1月1日 每逾期1個月(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按左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031 3,150元 113年2月1日 每逾期1個月(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按左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032 3,150元 113年3月1日 每逾期1個月(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按左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033 3,150元 113年4月1日 每逾期1個月(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按左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034 3,150元 113年5月1日 每逾期1個月(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按左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035 3,150元 113年6月1日 每逾期1個月(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按左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036 3,150元 113年7月1日 每逾期1個月(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按左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037 2,266元 113年8月1日 每逾期1個月(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按左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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