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3
案號
KSDV-114-司促-3328-202503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2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張淑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二)債務人張淑蕙(原名:張素惠)前於民國94年12月20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50,000元整,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50,000元,並自95年6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