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3
案號
KSDV-114-司促-3331-202503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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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33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莊秀蘭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 係設於高雄○○○○○○○○,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