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7
案號
KSDV-114-司促-346-2025010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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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戴詠蓁 戴春吉 陳怡先 一、債務人陳怡先、戴春吉、戴詠蓁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參拾玖萬捌仟捌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戴詠蓁於民國104年間至民國108年間邀同債務人戴春吉、陳怡先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45萬2,124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96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戴詠蓁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39萬8,811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戴春吉、陳怡先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34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8811元 陳怡先、戴春吉、戴詠蓁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6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398811元 陳怡先、戴春吉、戴詠蓁 自民國113年12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8811元 陳怡先、戴春吉、戴詠蓁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