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4
案號
KSDV-114-司促-3490-202503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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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90號 債 權 人 郭照春 債 務 人 陳民憲 陳民農 陳建宏 謝孟妏 謝孟秀 陳美玲 柯慧玲 柯慧英 柯俊誠 柯智中 柯幸吟 吳美枝 柯清江 柯清河 柯秀雲 葉柯秀鳳 周明春 周慶忠 莊靜雄 莊雅婷 周阿民 周秀華 沈瓊霞 周淳淳 楊周杏 蔡武忠 蔡連忠 吳蔡綉女 廖蔡錦雀 許蔡秀菊 蔡秀英 黃明昌 黃明和 陳黃貴英 黃金蘭 黃鈺娟 黃金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陸萬零捌佰貳拾元,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