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5
案號
KSDV-114-司促-3501-2025030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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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01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李沈彩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仟伍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001 4,396元 104年7月2日 5% 002 1,171元 100年7月20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