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4

案號

KSDV-114-司促-3544-202503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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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4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高溢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莊乾德 人 債 務 人 徐秀萍 徐秀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捌拾萬貳仟零參拾元肆角玖 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美 金)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1 152,030.49元 109年9月30日 2.1% 自109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002 300,000元 109年10月12日 2.1% 自109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003 350,000元 109年11月2日 2.05% 自109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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