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5
案號
KSDV-114-司促-3654-2025030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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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5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盧郁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柒萬捌仟柒佰柒拾柒元, 及其中㈠新台幣壹拾萬玖仟陸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伍拾參萬柒仟貳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