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7
案號
KSDV-114-司促-3768-2025030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6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蕭能為律師即林宜興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蕭能為律師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林宜興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玖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