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6

案號

KSDV-114-司促-3773-2025030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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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7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鄭再添 債 務 人 梁振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貳拾陸萬肆仟玖佰參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台幣壹仟壹佰柒拾捌元、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63,827元 113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2.84% 113年12月24日起至114年6月2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84 114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568 002 259,870元 113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2.44% 114年1月24日起至114年7月2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44 114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88 003 2,888,195元 113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2.84% 113年12月24日起至114年6月2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84 114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568 004 53,038元 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2.83% 暨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台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台幣500元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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