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1
案號
KSDV-114-司促-4004-202503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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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00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蕭能維律師即張正同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蕭能維律師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張正同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利率% (年息) 違約金 001 39,381元 95年7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無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無 002 110,786元 95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4.9 無 003 124,044元 95年2月14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20 無 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自95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