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1

案號

KSDV-114-司促-4059-202503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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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05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文彬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均著有明文。本件經核債務人黃文彬已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死亡,有個人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則債務人既已死亡,對其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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