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2

案號

KSDV-114-司促-4260-2025031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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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60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林玉培 債 務 人 林羿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萬玖仟柒佰肆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01 485,852元 113年12月25日 2.295% 自114年1月26日起 002 23,897元 114年2月25日 2.295% 自114年3月26日起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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