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3

案號

KSDV-114-司促-4316-2025031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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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316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債 務 人 張曉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捌仟參佰陸拾伍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二五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最高以新台幣參仟玖佰壹拾捌元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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