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7
案號
KSDV-114-司促-4352-202503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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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35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呂嘉恩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511條之規 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呂嘉恩已出境,並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 為遷出國外登記,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結果在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為之,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