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8

案號

KSDV-114-司促-440-2025010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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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4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黃彥瑜 債 務 人 牟嬿蓉 牟善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利率% (年息) 違約金 001 1,478,135元 113年2月25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2.71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年息0.271%計算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835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9月24日止,按年息0.2835%計算 自113年9月25日起至113年12月24日止,按年息0.567%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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