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9
案號
KSDV-114-司促-4666-2025031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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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666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李宗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伍仟貳佰玖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80,625元 113年12月20日 8.23% 暨自114年1月20日起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700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1,2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 002 24,670元 113年9月4日 16% 暨自113年10月4日起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700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1,2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