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1
案號
KSDV-114-司促-467-20250211-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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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67號 債 權 人 王嘉駿 債 務 人 蕭期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經核,聲請人由本院於民國114年1 月10日裁定命於送 達5日內補正已向相對人之請求給付而未給付之證明,以表示本件債務人已陷於給付遲延,該裁定正本並於民國114年1月20日送達聲請人收受,迄今未據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及要件,依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