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1

案號

KSDV-114-司促-467-20250211-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67號 債 權 人 王嘉駿 債 務 人 蕭期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經核,聲請人由本院於民國114年1 月10日裁定命於送 達5日內補正已向相對人之請求給付而未給付之證明,以表示本件債務人已陷於給付遲延,該裁定正本並於民國114年1月20日送達聲請人收受,迄今未據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及要件,依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