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9
案號
KSDV-114-司促-4679-2025031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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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67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卓雅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肆仟伍佰玖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001 15,224元 民國113年11月25日 6.5% 002 3,854元 民國113年11月25日 14.5% 003 12,649元 民國113年11月25日 14.63%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