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9
案號
KSDV-114-司促-482-2025010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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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8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殷開郁 鄭秀鳳 一、債務人殷開郁、鄭秀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 捌仟肆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殷開郁邀同債務人鄭秀鳳、殷作瑋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98,435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殷開郁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鄭秀鳳、殷作瑋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四、本件經核,債務人殷作瑋戶籍址設於高雄○○○○○○○○,此有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其住居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依上開法條規定,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09條第1項後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應予裁定駁回。 五、債務人殷開郁、鄭秀鳳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 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另就債務人殷作瑋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債權人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48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8,435元 殷開郁、鄭秀鳳 自民國113年7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8,435元 殷開郁、鄭秀鳳 自民國113年8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