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1

案號

KSDV-114-司促-4839-2025032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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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839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張堃鑫(原名:張世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壹萬伍仟參佰肆拾壹元 ,及其中新台幣捌仟參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新台幣參萬壹仟壹佰肆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貳仟柒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新台幣陸仟壹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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