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5
案號
KSDV-114-司促-5007-2025032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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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00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丁月珍 債 務 人 潘善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捌仟貳佰捌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計算本金(新台幣) 利息起訖日 利率 (年息) 001 27,125元 114年2月28日至清償日止 13.46% 002 48,544元 114年2月28日至清償日止 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