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7

案號

KSDV-114-司促-5027-2025032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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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02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黄梓琄(原名:黃怡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肆拾伍萬壹仟貳佰捌拾 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二)新台幣肆萬陸仟參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參仟壹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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