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7

案號

KSDV-114-司促-5039-2025032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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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039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高志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 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700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1200元,違約金最高以連續3個月為限 001 161,426元 113年10月18日 11.07% 自113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002 124,066元 113年10月17日 15.97% 暨自113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003 73,317元 113年9月22日 10.2% 暨自113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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