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7
案號
KSDV-114-司促-5046-2025032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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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046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劉建顯 債 務 人 許惠雯即阿卡波銀飾精品專賣店 許志明 吳豐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陸萬玖仟陸佰零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376,180元 113年10月2日 3.845% 自113年11月3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93,429元 113年10月2日 3.845% 自113年11月3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