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8

案號

KSDV-114-司促-5103-2025032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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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0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黃偉翔 債 務 人 林進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捌萬零肆佰玖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 (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18,380元 113年12月18日起至114年3月5日止 2.295% 暨自114年1月19日起至114年3月5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 114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3.295% 自114年3月6日起至114年7月18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 114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 002 362,112元 113年10月18日起至114年3月5日止 2.295% 自113年11月19日起至114年3月5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 114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3.295% 自114年3月6日起至114年5月18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 自114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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