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8
案號
KSDV-114-司促-5109-2025032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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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09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債 務 人 宇群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麟泰 人 債 務 人 陳品妤 一、(一)債務人宇群貿易有限公司、陳品妤、蔡麟泰應向債權 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肆萬玖仟貳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二)債務人蔡麟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伍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零參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01 154,521元 113年12月28日 3.61% 自114年1月29日起 002 360,558元 113年12月28日 3.61% 自114年1月29日起 003 190,253元 113年10月28日 3.76% 自113年11月29日起 004 443,925元 113年10月28日 3.76% 自113年11月29日起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