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9

案號

KSDV-114-司促-519-2025010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洪幸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壹佰柒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案外人保玥彤前邀同債務人洪幸純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截至目前為止尚欠本金194,17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為清償。二、經查,保玥彤已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張雨嘉、保永康、洪幸純、黃芝涵、鄭素蓮皆已聲請拋棄繼承。三、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51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4,170元 洪幸純 自民國113年5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4,170元 洪幸純 自民國113年6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