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0
案號
KSDV-114-司促-596-2025011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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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9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顏登在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顏登在業於民國112年11月9日遷出國外, 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遷出國外,須於外 國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