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2-06

案號

KSDV-114-司催-21-20250206-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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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4年度司催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馬慧芬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2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31C-20Z21118 股票 1 400 00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61C-33ZB4156 股票 1 110 00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71C-34ZB0668 股票 1 251 00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91575-3 股票 1 138 00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175365-8 股票 1 18 00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249297-4 股票 1 27 007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319493-5 股票 1 18 008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382691-0 股票 1 14 009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445540-7 股票 1 34 010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520447-4 股票 1 5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5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6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6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9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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