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3-12

案號

KSDV-114-司催-62-20250312-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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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4年度司催字第62號 聲 請 人 王照雁(即王順良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6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8915-2 股票 1 300 002 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20588-8 股票 1 130 003 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43075-1 股票 1 143 004 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63862-5 股票 1 157 005 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87509-9 股票 1 173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5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6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6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9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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