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日期
2025-03-26
案號
KSDV-114-司司-41-20250326-1
字號
司司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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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41號 聲 請 人 鄧穎甯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 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就任為暖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 000000號,下稱暖耀公司)之清算人,因暖耀公司所在地係位於高雄市左營區,非本院轄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