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日期

2025-02-13

案號

KSDV-114-司執消債更-22-20250213-1

字號

司執消債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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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號 聲請人即債 蘇亮華 住○○市○○區○○○路000巷0號 務人 代 理 人 何星磊律師 第 三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岳 第 三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債務人執行更生事件,認有保全處分之必要,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就債務人投保之如附表所示之富邦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不得 為變更要保人與受益人、領取理賠紅利或到期領款、辦理保單借 款(包括禁止自動墊繳保費約定)或領取解約金之行為。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至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如有為一定保全處分或變更保全處分之必要,仍得為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一點亦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財產前經本院調查結果,就債務人投保之如附 表所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保單解約金合計約新台幣(下同)324萬餘元,此均屬於有清算價值之財產。但債務人於民國113年6月17日到院調解時稱還款能力僅有每月2,000元,如所言屬實,則本件更生方案日後將有不符盡力清償標準,須移轉清算程序之問題。為避免未來之更生方案有因不符盡力清償標準,須移轉清算程序時,債務人之財產有不當減少之問題,為保全債務人之財產,以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附表: 編號 保險公司 保單號碼 1 富邦人壽 Z000000000-00 2 富邦人壽 Z000000000-00 3 遠雄人壽 0000000000 4 遠雄人壽 0000000000 5 遠雄人壽 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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