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日期
2025-03-28
案號
KSDV-114-司執消債清-10-20250328-1
字號
司執消債清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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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 聲請人即債 鄧元賓 住○○市○鎮區○○路00號23樓之1 務人 代 理 人 林昱宏律師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對人即債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相對人即債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對人即債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郵局)存款新臺幣(下同)44元、車牌號碼:F*-***3汽車(西元1992年7月出廠)乙輛(下稱A車),此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所得查詢結果、債務人陳報狀暨所檢附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公路監理WebService系統車號查詢車籍資料、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等在卷可稽。其中郵局存款,金額甚微,無變價分配實益,不予變價分配;A車,經本院依職權調查,車輛業經高雄市區監理所登記禁動原因為環保車體回收,車輛牌照狀態為條例易處逕行註銷。車牌已註銷,車齡逾33年,殘餘價值過低,無變價分配實益,本院亦無從變價分配。經本院函詢債權人表示意見,除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資產公司)具狀表示無意見外,其餘債權人就本件清算程序之終止未為反對之表示,此有本院114年3月5日雄院國114司執消債清事一字第10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收文、收狀資料查詢單等在卷可稽。綜上可知,債務人名下財產價值甚微,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