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5-01-23
案號
KSDV-114-司執-10367-2025012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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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367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號16樓、4 0、41樓 法定代理人 余宇琦 住同上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債 務 人 吳靜華 住○○市○○區○○○路000號(新興戶 政前金辦公處)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函查債務人的勞保加保資料,經查,債務人現加 保於第三人五花馬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經國分公司(設: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張秉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