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10
案號
KSDV-114-司執-10651-20250210-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651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2樓 之6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同上 代 理 人 姜岢忻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1 債 務 人 簡子翔 住○○市○○區○○路000○00號2樓之 8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局開戶資料 ,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於第三人禾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該第三人址設嘉義市○區○○路000號4樓之4,非本院轄區,又查債務人業112年12月15日自中央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退保,另於大寮郵局開戶(餘額為新臺幣40元,債權人聲請狀載如執行金額不足新臺幣1,000元者,不予執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