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03
案號
KSDV-114-司執-10790-2025020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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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790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巿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85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柯柏實 住○○○○○區○○○路○段000號6樓 債 務 人 黃月春即黃寀雲 住○○市○○區○○路000○0號12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鄭文興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惟上開第三人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臺北市○○區○○路○段000號、臺北市○○區○○路00號8樓,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