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23
案號
KSDV-114-司執-11529-2025012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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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52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巿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109號1、 2樓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住○○○○○區○○○路○段000號1、 2樓 送達代收人 黃群展 住○○○○○區○○路000號4樓 債 務 人 呂進福 住○○市○鎮區○○街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對債務人對第三人富邦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投保之保單終止保險契約,並為強制執行,惟查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8樓,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