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03
案號
KSDV-114-司執-11680-2025020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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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6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住同上 代 理 人 林俊宏 住○○市○區○○路000號4樓之1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月敏 住○○市○○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對於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之人壽保險契約債權為強制執行,然上開第三人設於臺北市○○區○○路00號1樓乙情,有聲請人之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